新个税法实施中 这些工资发放问题你需要注意
众所周知,新的个税法修订后,从2018年10月1日就开始阶段性实施。但是在这个实施阶段,工资所属期间不同,其发放的工资缴纳个税的情况是否不同呢?2019年1月之后的税前扣除事项是否跟18年个税实施阶段一样呢?今天,优诺财务就来带大家一起看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七条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2018年10月份的工资就可以按照新政策享受5000元的税前扣除。
这里的10月份,指的是纳税人取得的10月份工资(该工资可能在10月当月发放,也可能在11月及以后发放),而不是10月份取得的之前月份的工资。
企业在2018年11月15日前申报10月份的工资薪金个税时,按新税法规定的5000元扣除额计算申报个税。
也就是说,2018年10月申报9月的个税还是适用3500元旧的税率表和起征点,而10月份的工资就要按照新政策享受5000元的税前扣除!
可是,如果个人只有工资所得,每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每月的5000元费用、专项扣除、其他扣除均可当月确认,专项附加扣除是否也应在每月税前列支?还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税前列支?
《决定》第十条规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因此,理论上讲,从2019年1月开始,员工取得工资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就包括以下四类内容:
1、5000元费用。
2、专项扣除。内容同上。
3、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到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每月允许扣除多少,是否设定上限,是否需要个人提供发票等都需要待后续文件进一步明确。
4、其他扣除。内容同上。
以上就是新个税法实施中需关注的几个工资发放问题,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个税改革的内容,可以关注优诺财务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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