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比较研究

经营范围 2024-08-25 4 0
内容摘要:中法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比较研究

法国是世界第六大经济体、中国走出去企业及对外资本投资的重要落脚点。商务部《2015年112月对华直接投资前十位国家、地区》披露:2015年对华直接投资12.2亿美元,位列第八位。本文就两国企业所得税制度作比较,就如何完善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更好服务一带一路战略,提出建议。

一、中法企业所得税制度之不同及其分析

企业(公司)所得税制度是企业(公司)所得税纳税人、税收管理人共同遵守的准则。中国所称的企业所得税即法国所称的公司所得税(以下统称企业所得税)。中法两国政治、经济制度不同,人文、观念差异颇大。中法两国企业(公司)所得税制度尚有不少差异。

(一)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不同。表面上,两国均把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公司)所得税纳税人之外。中国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国一些人合性质的合伙企业,原则上不须缴纳公司所得税,但这些企业也可以自愿选择缴纳公司所得税,一旦作出决定不得更改。

(二)法国公司所得税有附加税种,中国没有。法国、法属圭亚那在公司所得税之后,征收附加税社会税和临时附加税。

(三)预缴税款时间金额有所不同。中国实施分月或者分季按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按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多数纳税人按季预缴,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不少于70%。法国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数为上一会计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缴纳时间分别为同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15日,其余额应在次年4月15日或者4月底前缴纳。

法国在次年3个月内汇算清缴。中国纳税人从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汇算清缴。中国之所以在5月31日前应该是考虑了春节这个因素。需要说明的是,法国的纳税年度与会计年度、财政年度一样,都使用公历年度,从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国的纳税年度包括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或者清算期间三种。中国会计年度与公历年度一致。

中法两国企业(公司)所得税虽然都实行预缴办法,中国按季或者按月预缴,时间规定有弹性,这与中华文化有关。法国按季预缴,且时间固定,反映出法国人做事严谨的作风。

(四)亏损弥补之不同。中国企业经营亏损向后弥补期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法国2003年12月31日之后的财政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不过考虑均衡性,有金额限制。如2012年12月31日之后的财政年度,某一指定年份的可弥补亏损额不能超过100万欧元,如果当年应税利润超过100万欧元,可再加上超过部分的50%。

中国企业亏损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该所得包括会计利润、清算所得、纳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法国企业可使用前一财政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来弥补企业亏损,这与中国的规定不相同。

(五)征收机关之不同。中国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均有管征企业所得税任务(具体范围见下表)。法国公共会计公司负责公司所得税的征收。法国公共会计是中央政府监督和控制公共财政、特别是地方公共财政的最重要工具,直属中央财政部,是一套独立于所在部门首长的平行行政系统。

(六)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不同。中国实施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企业到税率低于中国的国家(地区)直接投资,其境外投资利润汇回国内,应按国内税率高于国外税率的差额在国内补缴税款。如法国(包括法属圭亚那)小企业年所得不超过38 120欧元部分公司所得税为15%,到法国投资的中资小企业面临补税问题。中国采取限额抵免,超限额部分允许结转5年抵扣,如果5年内抵扣不完,我国企业到法国从事投资活动的税收成本,就可能高于实行免税法国家的企业。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制度,导致不同投资国之间的超限额与抵免余额不能相互抵消,只对中石油等少数企业采用综合抵免。税收抵免制度计算复杂,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纳税人的遵从成本都比较高。既难倒了税务机关,也难倒了纳税人。一些走出去可能选择了放弃抵免。

法国实行免税法为主的混合税制。国外分公司的利润以及绝大部分外国子公司的利润通常可以免税。直接免税制度使企业在海外有更大的竞争力,更容易生存。

二、完善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一)采用免税法避免双重征税。201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第四点明确:鼓励本国企业参与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投资。促进企业按属地化原则经营管理。今后我国不能仅仅站在来源国立场上考虑吸引外资,也需要站的居民国角度考虑税收制度是否有利于本国居民海外投资,以提升跨国公司的海外竞争力。免税法是指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所得免于在本国征税。免税法易懂、易操作。采用免税法,本国居民海外投资不用承担母国的额外税收负担,轻装上阵,有利于本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能够与来自不同国家的资本平等竞争。

(二)允许税前提取对外投资风险准备金。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剑桥大学教授詹姆斯·莫里斯(James A.Mirrlees)的最优税收体系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的最优税收行为受到很大限制,税收要有激励兼容性才是最优的税收机制。税收制度要有激励企业大胆创业的功效,对走出去企业更应该如此。商务部《2015年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经贸合作情况》披露:2015年我国企业共对一带一路相关的49个国家直接投资合计148.2亿美元,同比增长18.2%。与一带一路相关的60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3 987份,新签合同额926.4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44.1%,同比增长7.4%;完成营业额692.6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45%,同比增长7.6%。[1]法国国际投资署(AFII)提供的数据,2011年中国企业在法投资项目数量为23个,其中16个项目是生产型项目,4个项目投向新能源领域。中国是法国第十大外资来源国,也是亚洲第一大对法投资国。企业对外投资风险大,让企业提取对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可以降低企业投资风险。

(三)企业经营亏损可向以后无限期弥补。威廉·维克里(William Vickrey)的激励经济学理论认为:税收制度会直接影响和激励相容问题,以便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税收制度应该激励为主,经济发展了,会直接带来税收的增长。企业经营形成的亏损应允许企业自行消化,可向以后无限期弥补,降低成本,以增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考虑到税收的均衡入库,可限定每年弥补金额,如亏损额的15%。

(四)建立一套听命于中央,独立于地方的公共财政会计监控体系。

1.为保证国家整体财政收入、需要采用公共财政会计监控体系对我国国有企业开展税收征管。国有控股企业仍然是纳税大户,2014年、2015年全国国有资本经营收入2007.59亿元、2560亿元,同期全国国有资本经营支出2013.71亿元、2079亿元,国有企业应交税金37860.8亿元、38598.7亿元。

2.中国分散型的财政体制更需要加强中央的集中会计监控。1994年实行分税制,中央财政份额有较大增加,地方财力还是比较大。2014年中央、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分别64 490亿元、75 860亿元,2015年中央、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分别69 234亿元、82 983亿元。

3.建立公共财政会计监控体系是有效配置国家资源、遏制国有资金流失以及贪污腐败的需要。中国四十年来的改革,创造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因监控机制不力,国有财产管理缺乏效率,国有资金流失,贪污腐败现象发令人发指,十八大以来的查处也证明了这种判断。借鉴法国公共会计制度,加大财政部对政府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财政的直接管理程度,建立一个独立于各地方政府的会计监控体系,如直属财政部的会计公司,在各省设分公司。也可以考虑由中央下派财政总管或首席会计的办法来加强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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