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预收款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经营范围 2024-08-24 5 0
内容摘要:跨期预收款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实务中,跨期预收款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重点也是难点。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每日一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一税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吉祥集团签订服务协议,服务费106万元/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并于2016年12月10日开具发票并收讫全部服务费。问每日一税公司如何进行增值税及所得税税务处理?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二、实务分析

1.2016年12月10日收到2017年的服务费106万元,并开具发票。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预收账款 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万元

税务处理:

(1)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由于每日一税公司2016年12月10日开具发票并收讫全部服务费106万元,因此,应在2016年12月10日计算确认销项税额6万元(=106/(1+6%)*6%),并于2017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每日一税公司2016年12月10日开具发票并收讫全部服务费106万元,服务期限在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因此,2016年12月10日不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无会税差异,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假如2017年按季确认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

借:预收账款 25万元

贷:营业收入 25万元

税务处理:

(1)增值税。由于开具发票、收讫款项, 并申报缴纳了增值税,该收入在2017年度不再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按规定确认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会税差异,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思考:企业所得税确认纳税义务时,哪些内容需要对发票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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