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套住房怎么认定 贷款利息支出个税扣除
政策规定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
第十二条,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第二十四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实务理解
1.为了方便征管,同时各地对首套住房的认定都不一样,有认房、认贷、认房又认贷,所以计算缴纳综合所得个税中的专项附加扣除首套住房的认定,直接按照贷款是否享受银行首套房贷利率为准,贷款享受银行首套房贷利率就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享受就不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关于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理解:简单通俗的一句话,一个人一辈子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比如个人在南昌购买住房,享受了银行首套房贷利率,在个税前进行扣除了,如还完南昌购买住房的贷款利息后,后在南京又购买住房了,享受了银行首套房贷利率,也不能作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计算缴纳综合所得个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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