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伙企业成立的时候有2个合伙人,一个为法人企业大华公司,另一个是自然人老王。
2017年,这家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总计500万元,经合伙人商议决定2017年暂时不分配利润。等到2018年6月再对2017年产生的利润进行分配。其中大华公司分配所得300万,老王分配所200万。请问2018年这两个合伙人如何交税?
看完题目,估计有小伙伴已经迫不及待地开始计算了。先等等啊,是不是先仔细审一审题目再动笔计算比较好呢?
答案是不用缴税。大家赶紧放下手中的笔,跟着优诺财务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儿吧。
我们先分析下这两个合伙人应该交什么税。《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当中有提到: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大华公司应该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老王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明确了两个合伙人各自应当缴纳的税种,而且又有所得,为什么2018年又不用缴纳呢?我们大多数财务一般的惯性认识是什么时候分配所得,就什么时候交税。虽然没有错,但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
接来看一条法规,财税[2008]159号还有一条规定提到: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我们来理解一下:合伙企业2017年产生的利润500万虽然没有分配给大华公司和老王,但是属于合伙企业的留存利润,按规定的话,是不是应该在当年就实行"先分后税"?
也就是说在2017年,大华公司和老王就应该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那么既然2017年已经缴纳了,2018年就不能重复缴纳了,所以2018年即使分配了所得,但也无需交税。
现在明白了吗?虽然2018年分配所得,但是分配的所得在产生所得的2017年就应该交税,而不是等到2018分配时再交税。
综上,我们也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合伙企业中,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的决定,只要在当年有留存利润,那么应该按照规定的分配比例。
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计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按照最新个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了这个结论,我们还应该稍稍反思一下,在税法政策的学习过程中,总结规律是一方面,但是也需要保持一个严谨的态度,不能一概而论,直接套用规律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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