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发生的支出 应以何种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经营范围 2024-09-20 4 0
内容摘要: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发生的支出 应以何种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按规定参加雇主责任险,投保的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发生的支出,应以何种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关于这些问题接下来就跟着优诺财务一起来看看吧!

 

1.问:企业按规定参加雇主责任险,投保的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问: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发生的支出,应以何种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问:对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如果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实际收回投资的,原暂不征收的税款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规定:六、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七、境外投资者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

……

九、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同时废止。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适用本通知,已缴税款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4.问: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是否可以扣减5000元费用扣除标准?

答:不可以,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仍按原规定执行,待2019年1月1日后统一执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计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5.问:2018年10月1日以后,外籍雇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是否仍可扣除附加费用减除金额1300元?

答: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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