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率同比相差35% 怎么回事
H公司是一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连续多年依法诚信纳税。但是,不久前,税务机关对H公司进行了风险约谈,要求其对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解释。直到此时,H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仍一脸茫然:究竟问题出在哪里?
症状:税负率同比下降35%
H公司以生产制造聚丙烯、胶合板、塑料制品等产品为主营业务,2017年实现销售收入1.55亿元。税务机关利用税源风险预警防控管理系统,将企业2017年度的销售收入、利润总额、销售毛利、税负率等各项重要指标,与上一年度进行了纵向比对分析。经过比对分析,税务机关发现,H公司2017年增值税税负率同比下降35%。依据相关指标,税源风险预警防控管理系统对H公司进行了综合风险评分,发现H公司属于高风险对象。系统进一步提示税务人员:H公司可能存在漏报问题。
诊断:收入计算不及时
根据系统提示的疑点,税务人员立即对H公司的利润总额及毛利率下降等问题进行了评估,寻找具体风险点。
经过努力,税务人员发现了两个风险点:
一是2017年H公司有371万元应收账款未计算资金占用费,本应冲减财务费用而未予以冲减,导致利润总额和毛利率较同期下降;
二是H公司于2017年8月发往成都销售网点的一批聚丙烯商品,因价格尚未确定,货款未收回,故未确认收入,未计算增值税。正是这两个原因,使得企业税负率比上年度下降。
在约谈中,税务人员告知企业,应收款371万元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资金占用费。因H公司长期借款全部是商业银行贷款,无民间借贷,所以,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75%计算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总额计算结果为25万元,此占用费应冲减公司当年的财务费用。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公司应收的25万元资金占用费应调增为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后用于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额。
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货物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H公司的聚丙烯商品已移送成都销售网点,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补计销售收入。因此,应按市场价8900元/吨,补计销售收入106万元,补缴增值税18万元。
处方:加强数据比对分析
实务中,不少企业由于应收账款未计算资金占用费,或将货物移送其他机构未计算收入,产生了税务风险。对此,税务机关可以借助智能税务系统工具,认真比对分析企业不同年度的收入、利润、税负率的变动情况,倘若发现企业存在类似情况,应及时告知企业进行计算调整,防止发生更大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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