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税务要有大动作 老板和财务都要小心了

代理记账知识 2024-08-23 6 0
内容摘要:明年税务要有大动作 老板和财务都要小心了

优诺财务悉,国家税务总局新的文件出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明确的规定今后企业财务的行为,失信的、虚开发票的、毁坏凭证的都将被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涉税违法失信严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税务机关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对当事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

 

有这些做账的企业和会计,都将严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前款第八项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相应处罚,会计和老板不能大意

第十三条 对按本办法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四)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关于本次案件标准的修改

1.修改逃避追缴欠税标准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公布范围

部分企业利用走逃(失联)等方式不履行税收义务,严重扰乱了税收和经济秩序。为有效遏制当前走逃(失联)企业日渐增多的趋势,《办法》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包括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失联)的。

为增加对走逃(失联)企业的震慑和打击力度,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同时,30日的公告期给走逃(失联)企业自我纠正、接受税务机关处理以及异议申诉的时间,有利于引导纳税人遵从,也保障了纳税人的权利。

 

关于信息公布

1.增加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处理

近年来,部分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借用、盗用他人身份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税收经济秩序。为维护被冒用信息注册、确无涉案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联合惩戒的准确性和指向性,《办法》第七条增加如下表述: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2.增加信息更新条款

为确保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真实、准确,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增加第十条信息更新内容,具体表述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变化后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3.延长公布时限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规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为与其保持一致,并进一步增强惩戒效果,《办法》将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将联合惩戒

税收违法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近期,各地税务部门持续加大黑名单公布力度,严打骗税虚开违法行为。

1、天津公布黑名单案件123件

今年上半年,天津市各级税务部门累计在门户网站公布黑名单案件123件。企业一旦上了黑名单,除了有关信息会被税务部门向社会公示外,还会受到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34个部门的28项联合惩戒。

由天津市税务部门参与建设的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了对黑名单当事人跨部门联合惩戒信息推送、实施、反馈全链条的闭环管理。

2、贵州对黑名单当事人加大惩戒力度

随着黑名单公布力度持续加大,惩戒手段也越来越多,力度越来越大。截至今年6月,税务部门共对386户次黑名单当事人实施了如对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的其他企业信用降为D级、严格控制发票领用、从严办理出口退税、提高税收检查频次等惩戒措施。目前已有416名企业黑名单当事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职务。

3、西藏近百企业上税收黑名单

目前西藏各级税务机关已累计公布黑名单案件90件,所公布的90件案件中,偷税案件2件,占比2%,涉及税款964.21万元;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88件,占比98%,涉及非法发票14254份,金额79.66亿元,涉及税款12.96亿元。其中:追缴违法所得3213万元,打掉虚开团伙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对其分别判处3-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按照规定,以上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已经被直接判为D级。其他部门的联合惩戒工作也正在进行中。

 

会计和老板都要小心了

第一类:担任过企业会计。代理记账的企业终止代理后,未到税局办理会计人员变更,企业之后违背征管法上了黑名单,连带会计上黑名单。

第二类:未担任过企业会计。但帮企业办理过税务事项,比如买过一次发票,申请过一般纳税人,办理过税务报道等,留下了会计人员信息,企业之后违背征管法上了黑名单,连带会计上黑名单。

第三类:完全陌生的企业。会计对这个企业完全陌生,从未办理过任何业务,但税局系统里财务人员信息是会计的。这家企业违背征管法上了黑名单,连带会计上黑名单;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以前办理税务报道,企业只需自己填写会计人员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就可以在税局系统里留下该会计的信息,税局没有去核实过。

以上3种情况,从事多年的老会计、在代理记账公司工作的会计很容易遇到。一旦上了税务系统的黑名单,就被税局拒绝办税,无法开展财务和会计工作。

那些多年努力考上的会计证、那些经过岁月磨炼出来的工作经验,全都付之一炬……想想就……

 

列入黑名单后,这些信息将全被公布

(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2)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3)主要违法事实;

(4)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5)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6)实施检查的单位;

(7)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万一被列入黑名单,财务人该如何自救?

1、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2、案件信息已经向社会公布后,当事人符合前款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因此,小编提醒大家提醒财务小伙伴们,为了防止入税收黑名单:

1、尽量去正规企业就业,拒绝做假账、偷税漏税;

2、个人的证件不要随意外借;

3、认清做兼职会计的风险;

4、会计证书不要随便外挂,以免因小失大;

5、离职后,要及时办理财务人员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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