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提供办公场所的否属于甲供工程

经营范围 2024-08-01 88 0
内容摘要:发包方提供办公场所的否属于甲供工程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关于这一政策的理解,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它虽然是由承包商根据施工项目具体情况来判断的,但还要看发包方能否接受承包商的选择。

二、此处发包方既包括建设单位(业主),也应该包括总承包商,也就是说,分包工程也可以成为甲供工程。

三、承包方选择简易计税之后,既可以给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方拿到这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也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

四、发包方自行采购部分设备、材料、动力,并没有比例限制。

五、必须是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才能算甲供工程。也就是说,文件对发包方购买的资产范围有限制,水和电属于这个范围。

六、此政策是针对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如果属于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工程是否涉及甲供,一律直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发包方仅提供办公场所的话,该工程不属于甲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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