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三包服务支出是否增值税视同销售
甲公司为客户履行三包(是指生产者、经销者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服务消耗的配件、备用件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为履行三包义务是国家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三包服务实质上不是无偿,他以客户购买商品为前提,三包服务的收入实质上产品销售时已经体现,因此从增值税上分析属于有偿赠送,不属于无偿赠送,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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