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阿拉伯增值税税制简介

经营范围 2024-08-22 10 0
内容摘要:沙特阿拉伯增值税税制简介

根据海湾国家合作委员会(GCC)实施增值税(VAT)框架协议的约定,沙特阿拉伯王国将于2018年1月1日征收增值税 。

国内法律法规方面,沙特颁布了《增值税法》(Value Added Tax Draft Law)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Value Added Tax -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与亚洲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沙特执行全国单一的增值税税率,大部分商品和服务适用5%,部分商品和服务执行免税和零税率。

自2017年第三季度开始,沙特税务部门开放纳税人注册工作,从事商品或服务销售的,年销售额在375,000 里亚尔以上的纳税人应进行VAT 注册;从事商品或服务供应的,年销售额在187,500 里亚尔以上的纳税人应进行VAT 注册。

每一位居民纳税人将拥有独立的增值税税号,沙特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多个纳税人作为集团纳税人合并纳税:

a)各法人居住在沙特并且开展经济活动;

b)各法人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关联关系)受到共同控制;并且

c)至少一个法人是有资格自行登记的应纳税人。

为解决经济一体化中常见的增值税舞弊现象,沙特对部分应税行为执行反向征收机制(the Reverse Charge Mechanism),也就是由购买方而非销售方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计税方法方面,除了销售使用过的物品以外,均为一般计税方法,在具体应用时,又分两类体系:一是基于发票的计税方法(the invoice-based accounting method);二是基于现金的会计(Cash based accounting),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后者只就实际收款部分的税额进行申报。

销售使用过的物品(主要为机动车),执行利润边际(Profit Margin)计税方法,类似于中国的差额计税方法。

征管方面的特点:

一是强调发票的作用,要求纳税人要针对应税行为开具发票,而且发票开具时间最晚为供应之后次月的15日以内。发票可由客户或者第三方开具。发票不是由国家统一印制,但必须包括规定的信息。

二是应纳税额大于零,需要缴税,反之可申请退税,但退税主张必须在5年之内提出。

三是下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除非下列货物或服务将用于应税行为,由应纳税人后续提供或销售:

(1)任何形式的娱乐、运动或文化服务;

(2)酒店、餐厅及类似的场所提供的餐饮服务;

(3)购买或租赁本条第二款定义的受限机动车辆;

(4)修理、更改、维修,或为受限机动车辆提供类似的服务;

(5)受限机动车辆使用的燃油;或

(6)用于私人用途,或非商业用途的其他货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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