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员工是中国籍公民 有居民身份证 又持有国外某国的绿卡 那么其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可以按4800吗

经营范围 2024-08-23 10 0
内容摘要:我公司有员工是中国籍公民 有居民身份证 又持有国外某国的绿卡 那么其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可以按4800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一条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规定:条例第二条法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因此,贵公司的持有国外某国绿卡的中国籍公民员工,如果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其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可以按4800元执行;否则只能按2000元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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