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收入准则009 金融工具合同不适用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 ,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收入准则排除了三类合同的适用: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保险合同。为简化起见,我们将第一类称为金融工具合同。适用金融工具、合并报表、长股权投资、合营安排的的相关合同权利和义务由相关的金融工具等准则去规范,不适用收入准则。
这里举个例子,根据修订前的收入准则第十六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准则第十八条还规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也就是说修订前收入准则适用于利息收入的确认。但是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基于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工具合同的范畴,将其排除在外,并适用金融工具等相关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应当根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再比如租赁合同,无论对于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其相关处理适用租赁会计准则。
再比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的保险合同是《企业会计准则地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地26号--再保险合同》以及财政部在2009年12月22日印发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因此在本条第(三)项没有像前两项那样直接引述对应的具体准则编号,只是笼统地以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代替之。此前,收入准则修订的征求意见稿确实是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两个准则明确列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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