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哪些特定事项的捐赠支出可以据实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南京奥运会和南京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南京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规定:"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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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2010年8月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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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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