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还没付完 供应商就注销了 咋整
我公司与供应商甲公司采购合同约定,该公司向我公司供应材料一批,价税合计数为234万元,验收无误后我公司向其支付货款50%,剩余货款在验收后一年后支付。
2016年9月,材料验收无误,我公司向其支付货款117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100万元,税额17万元。
近日,甲公司业务人员通知我公司,由于该公司已经注销,无法办理尾款结算业务,请我公司在9月份将剩余的117万元尾款,打入乙公司账户,由乙公司向我单位开具专票。
请问:我公司可否按其要求去做?如果不可,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1、你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材料采购业务,货物已经全部验收入库,你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笔货款117万元,对方向你公司开具了117万元专票。
2、你公司应做会计处理如下:
材料入库
借:原材料 2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34万元
贷:应付账款 234万元
支付货款
借:应付账款 117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7万元
申报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7万元
3、「应付账款」科目的贷方余额117万元,反映的是你公司欠付甲公司的尾款。
4、结合合同条款、账务处理、资金支付等信息,可以看出这笔采购业务已经完成,交易的双方为你公司和甲公司。这是实际的经营业务情况。
5、正常情况下,你公司应于2017年9月份支付剩余尾款,由甲公司向你公司开具发票,你公司结清「应付账款」科目余额,取得专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6、现在,甲公司以「公司注销」为借口,委托乙公司向你公司开具尾款发票,而乙公司与你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就是虚开增值税发票。
7、基于以上情况和信息,你公司如果接受甲公司的这种结算安排,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将面临极高的涉税风险。因此,你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8、具体处理方法有两种,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一是钱不给,对方既然已经注销,对你公司而言,这笔债务的债权人已不复存在,属于会计制度和税法所称的「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会计上做利得处理,所得税上作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借:应付账款 117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17万元
二是钱非要给,如果对方利益相关人对你公司提起诉讼,并获得人民法院支持,你公司可以凭法院判决书、收据等凭证支付尾款,同时将前期确认的「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账款 117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7万元
借:原材料 17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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