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加坡税务居民的免税权
新加坡拥有世界一流的亲商环境,特别是税收政策尤为灵活优惠,关于新加坡税务居民的收入,哪些是可以免税的呢?跟着优诺财务一起来看看吧!
在2003年6月1日之前,除非拥有免税权,否则居民纳税人所有在新加坡收到的所有外国收入将被征税。相同的外国收入也面对在外国被征税的可能。
一、为了减免双重征税,新加坡居民纳税人可以申请以下的税收抵免:
根据ITA第50A条规定,对在与新加坡没有双重征税协定(DTA)的国家汇出的收入进行单边税收抵免;
对和新加坡拥有DTA的国家所汇出的收入,实施国际贸易条例第50节的双重课税宽免;
根据ITA第48节,对从英联邦国家汇出的收入实施联邦税收减免。本条自2010年评税年度起废除。
二、为了提高新加坡作为商业中心的吸引力,并促进当地的服务出口,2003年和2004年的预算公布了在某些外国产生的收入可以获得免税的方案。
FSIE方案根据ITA的第13(7A)至13(11)条提供。
当指定居民纳税人于2003年6月1日或之后在新加坡收到从指定国家汇入的收入时,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将获豁免缴税。如果不符合条件,所述的税务待遇将正常发生。
此方案的对象也包括从非新加坡经营的贸易或业务所产生的指定外国收入。如果该外国收入来源于在新加坡经营的贸易或业务,则无论是否在新加坡收到,仍须在新加坡应税。
三、指定外国收入的类型
外资股息
出自免税的目的,若股息是由非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所支付,则该股息将被视为由外国来源的股息。
这也包括外国股息,该股息也可能是指定居民纳税人在新加坡进行的贸易或业务的收入(例如由新加坡银行税务居民所收到的股息)。此外,享受股息免税不须要股权条件。
国外分行利润
外国分公司是指由新加坡公司的业务经营,在外国注册为分行的公司。
外国分行利润是指该外国分行在新加坡境外从事的贸易或业务所得的利润。其中不包括外国分行由非贸易或非商业方法所得的收入。
外资服务收入
服务收入是指定居民纳税人在其贸易,专业或业务过程中提供的专业,技术,咨询或其他服务的收入。
如果是通过在外国的固定营业地点提供服务,则此类服务收入将被视为外国服务收入。如果该服务没有通过外国的固定营业地点提供个客户,该服务的收入将被视为由新加坡来源,即使:
该收入来源于在新加坡境内以外所提供的服务;
该收入在该国支付税款,根据新加坡与该国签订的DTA的规定。
Tips固定营业地点是指指定的居民纳税人或其雇员提供服务的管理地点、办公室或楼面空间。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该地点被视为固定的营业地点:
具有永久性的特点。
指定的居民纳税人拥有持续性的处置权。指定的居民纳税人在某地点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他拥有该地方的处置权。
例如,纳税人为了提供审计服务,经常访问主要客户的办公室。这并不意味着为了其贸易,专业或业务的目的,纳税人拥有处所的处置权。因此,无法构成固定的营业地点。
指定的居民纳税人须经常为了进行贸易,商业或专业的服务提供,使用该地点。
指定的居民纳税人须使用该地点来执行辅助或筹备活动以外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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